为加强后勤服务集团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贵州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贵州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校发〔2016〕94号)规定,结合后勤服务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暂行)。
一、适用对象及涵义
本办法(暂行)适用后勤服务集团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行为。
所指固定资产,主要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后勤服务集团具体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土地、车辆、设备、家具等。
固定资产出租是指后勤服务集团在确保完成正常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经学校批准将其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予承租人使用,并取得租金的行为。
固定资产出借是指后勤服务集团在保证完成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将其使用的固定资产临时或有限期无偿借给政府部门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二、出租(出借)范围
(一)将生活附属用房等对外出租(出借)。
(二)将会议室、报告厅等公共场所对外出租(出借)。
(三)将办公家具、图书资料、仪器设备、设施等出租(出借)。
(四)短期或不定期将后勤服务集团的场地出租(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从事销售、展示等经营性活动。
(五)将后勤服务集团建筑物的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对外出租(出借)。
(六)学校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出租(出借)规则
(一)后勤服务集团所有固定资产由专人保管,新增添的资产应及时登记上册,做好固定资产明细帐。
(二)履行借物登记制度,归还时管理人员应及时检查,如有损坏,查明原因,并责成有关人员赔偿损失。
(三)所有固定资产出租(出借),需经集团有关领导研究审批,且严格按学校规定履行报批及其他手续。
(四)所有固定资产每学期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如有流失或损坏,由集团分管负责人负责追查或赔偿事宜。
四、出租(出借)禁忌
(一)出租(出借)资产,不得用于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二)出租(出借)资产,不得用于开设酒吧、歌舞厅、录像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室、网吧等。
(三)出租(出借)资产,不得用于危害国家和学校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等其他各类活动。
(四)货币性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