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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公务车使用与管理办法

2022年01月04日 11:34 办公室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 号)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节能减排,提高车辆是使用效率,降低用车成本,结合集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车辆为后勤服务集团所属各部门(中心)公务车辆,包括客车、货车、环卫车、工具车等所有机动车辆。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中心)公务车辆使用范围:学校教职员工上下班交通车;学校各院(部门)党建活动、会议、学生外出实习、紧急公务活动等用车;集团各部门(中心)物资采、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计量抄查和收费、市场询价和调研等公务用车。
    第四条 各部门(中心)要加强公务用车管理。须明确管理人员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部门(中心)要建立健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派车、值班、车辆停放、安全行车等规定,并要有相关文字、影像记录,确保用车安全。
    第六条 严禁集团内外非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若违反,集团视具体情况追究其部门(中心)负责人及车辆驾驶员责任。
    第七条 未经各部门(中心)车辆管理负责人批准,私自用车者以违纪违规论处。若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私自出车者负责。集团追究相关保管人责任。
    第八条 车辆的年检费、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的缴纳工作,由各车辆使用部门(中心)自行办理,费用由各部门(中心)承担。
    第九条 严禁将各部门(中心)车辆外借(租),车辆仅限于内部公务使用。如学校有关院(部门)因公务需要,确须租用车的,租用部门须派专人向集团相关部门(中心)提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用车范围后,在不影响相关部门(中心)正常公务用车的前提下,相关部门(中心)可下达出车任务,迅速调度车辆。如无法调配本部门(中心)车辆的,可通过租车等其他途径解决,费用由使用部门负责。未经各部门(中心)负责人批准,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
    第十条 各部门(中心)车辆应严格执行回场停放制度,一律停放在指定的地点,统一管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场的,须由各部门(中心)负责人批准,并就近停车场或安全地点停放,确保停车安全。寒暑假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公务车辆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中心)要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对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包括用车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必须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在本部门进行通报、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十二条 车辆使用、调度以工作轻重缓急合理,厉行节俭,降低成本为原则。
    第十三条 各部门(中心)工作人员日常办公,原则上不安排用车,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用车时,须向部门(中心)负责人提出用车申请,填写出车单,说明用车事由、目的地、出车及返回时间等情况,由部门(中心)负责人视车辆使用及需求情况予以安排,开具出车单,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四条 原则上不允许各部门(中心)租用外部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租用外部车辆时,须报各部门(中心)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私自租用外部车辆产生的费用自理。

    第四章 车辆保养与维修
    第十五条 各部门(中心)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统一保险制度。如因公务出车在外,须加油或维修时,必须电话请示各部门(中心)负责人批准,回校后须及时登记、确认。
    第十六条 车辆燃油采用加油卡加油制度,实行“一车一卡,对号加油”。加油卡由各部门(中心)自行安排办理,严禁私车公养。
    第十七条 牢固树立勤俭节约意识,实行车辆行驶里程与油耗挂钩。各部门(中心)要根据车辆的技术状况、使用年限和使用情况确定油耗限额,严格加油管理,并按季度统计车辆的行驶里程和用油量,如超量过多者将通知车辆使用人查找原因。
    第十八条 车辆的维修应提前提出维修计划,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凡达到财务有关制度规定数额的维修须经各部门(中心)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报集团分管领导批准或过会讨论后方可维修。
    第十九条 车辆如临时发生故障需到修理厂检修时,必须经各部门(中心)负责人或指定的专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将车辆送至指定修理厂进行检修,驾驶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在其他汽车修理厂进行车辆维修而产生的费用,不得报销,长途或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驾驶员要定期负责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车辆性能良好,车内整洁干净,保证车辆安全运行;车辆维修时,驾驶员应在场做好维修监督,核对维修项目清单、金额并签字确认。

    第五章 车辆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中心)负责人须每月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1-2次的安全教育和交通法规等相关培训,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准驾相应车型的《驾驶证》,并须与集团人力资源部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应服从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和交通规则。必须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出车时证件齐全有效,按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维修,保持车况良好。
    第二十四条 实行定车定人制度,驾驶员不得将车辆私自交于他人驾驶,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私自出车等违章行为。否则,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严格劳动纪律、实行劳逸结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遇雨、雪、大雾天气,驾驶员必须集中精力,减速慢行。
    第二十六条 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当即报警,同时向单位报告、严禁逃逸。如因逃逸造成责任加大,单位损失增多的,增加部分由驾驶员承担。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未遵守定点停放规定或未经同意擅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的,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或严重违章者,单位将调离驾驶岗位。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加强对灭火器、安全锤等消防工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
    第三十条  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 费用报销
    第三十二条 车辆所产生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等经各部门(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集团领导批准后按实报销。
    第三十三条 车辆的年检费、燃油、过路过桥、停车及维修保养费用的报销办法参照集团相应的报销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违反交通规则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由驾驶员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贵州师范大学后勤服务集团;未尽事宜,由集团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集团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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